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755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强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6226020917079330)本金116,691.33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21年2月5日的利息5,277.47元、费用19,550.23元,此后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石强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