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峰, 大连中体力盛健身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89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中体力盛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8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高峰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大连中体力盛健身有限公司会员合同》于2021年5月4日解除。二、被告大连中体力盛健身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峰会员费1,425元。三、驳回原告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