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巨昌,刘文明,罗瑞虎, 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627民初179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内容
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巨昌、刘文明诉你公司与罗瑞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627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巨昌、刘文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的租赁费7000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巨昌、刘文明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杨巨昌、刘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札萨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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