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关兴飞,张丽, 沈阳兴运米业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元肖塑料编织袋经销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91民初220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兴运米业有限公司、关兴飞、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元肖塑料编织袋经销部与被告沈阳兴运米业有限公司、关兴飞、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沈阳兴运米业有限公司、关兴飞、张丽公告送达(2021)辽019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元肖塑料编织袋经销部货款34,600.00元及利息(以34,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65元,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元肖塑料编织袋经销部预交,由被告张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公告期为30日,自见报之日起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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