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一定,赖申进, 吉水县兰阑百货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5494号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水县兰阑百货店、赖申进: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5494号原告胡一定与被告吉水县兰阑百货店、赖申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拒收判决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水县兰阑百货店向原告胡一定返还货款2509.5元,原告胡一定向被告吉水县兰阑百货店退回其购买的“华佗锁精丸”105盒,如其未能如数归还,则以其购买时的原价折抵相应价款;二、被告吉水县兰阑百货店向原告胡一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095元;三、驳回原告胡一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296元,由被告吉水县兰阑百货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