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351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强:本院受理(2021)桂0205民初351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魏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告知书、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6444.14元、利息51679.86元、违约金1397.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此后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9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魏强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魏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