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建军,广西车王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谢金亮, 广西柳州市文泽传媒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204民初68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谢金亮: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柳州市文泽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广西车王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谢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4民初686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撤销本案《售车协议》,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9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修车款7730.03元及车辆保险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和第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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