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铜,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352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铜:本院受理(2021)桂0205民初352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张建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告知书、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建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信用卡欠款违约金1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张建铜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张建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