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海燕,李强,覃师清,李锦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强、覃师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诉被告杨海燕、李强、覃师清、李锦娴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海燕偿还原告的全部贷款本金27453元和利息24061.59元;2.判决被告覃师清、李强、李锦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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