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兴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601民初582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兴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60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一、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的信用卡透支额本金3999.83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436.09元、费用709.53元,共计5145.45元;二、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的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