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兵,刘巧梅,吴学平,田玉红,李雁冰,宁亮,宁志刚, 宁夏大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雁冰: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大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兵、刘巧梅、吴学平、田玉红、李雁冰、宁亮、宁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兵、被告刘巧梅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向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各项代偿款228368.22元及代偿款产生的利息21390.26元,两项合计:249758.46元(自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9月15日,按月息3.85‰×4计算),后续利息付至车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学平、被告田玉红、被告李雁冰、被告宁亮、被告宁志刚对上述诉求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