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太顺, 贡山县龙丽建材门市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太顺:本院受理原告贡山县龙丽建材门市部诉被告张太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