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祝军,唐红科,黄坚,农启用,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龙光玖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高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广东高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龙光玖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坚、农启用:原告杨祝军、唐红科诉被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1.判令被告一(广东高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二(农启用)、被告三(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92158.14元;并支付利息113300元(详见起诉状),合计2305458.14元。2.判令被告四(南宁市龙光玖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案涉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五(黄坚)对被告一须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找到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调解方案填写表、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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