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涛,第三人-,崔波, 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3481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涛、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故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本案第三人,且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损失19490.37元(损失以判决时银行实际扣款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以截止至判决时全部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利息为264.72元);2、判令解除被告与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3、判令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解除涉案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因本案系公告案件,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3481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