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廷, 大庆市柒采钢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大庆市柒采钢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廷与被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大庆市柒采钢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奋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