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天津市安太鸿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肖玉苓,张明亮,张文春, 天津伟泰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伟泰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肖玉苓(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张明亮(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张文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天津市安太鸿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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