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晏颖萍,郑凯寅,第三人-, 厦门嘉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203民初21440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凯寅、厦门嘉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晏颖萍与被告郑凯寅、第三人厦门嘉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21440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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