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志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志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