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景河,杜元皆,张甲英,第三人-陈坚, 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9)闽0802民初97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邱景河、杜元皆与被告张甲英、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邱景河、杜元皆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2019)闽0802民初977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告张甲英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被告张甲英、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