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良,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568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5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333.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损失;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被告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