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章栓,王留霞,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汝州市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102民初1179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汝州市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王章栓、王留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与被告汝州市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王章栓、王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汝州市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87412.0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述清贷款本息为止(截至2021年8月20日已发生利息41997.65元,2021年8月21日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期间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决被告汝州市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对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6750元和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3.判决被告王章栓、王留霞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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