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英,顾卫新,第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江苏莱恩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卫新:本院受理原告陆英与被告顾卫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江苏莱恩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陆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25,000元、伤残赔偿金44,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个人综合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英医疗费84,154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伤残赔偿金74,742.8元、住院必需品507.5元;三、被告顾卫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英鉴定费7,325元;四、驳回原告陆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9元,由原告陆英负担879元,由被告顾卫新负担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以退回原告陆英5,400元。公告费1,570元,由被告顾卫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