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亮生,安徽分公司,耿大伟, 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安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慎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安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亮生诉被告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耿大伟、颍上县慎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安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严亮生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严亮生的民事起诉状要点: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5450886.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下午16时0分至17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