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永辉,徐峰,魏中振,刘兴刚, 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永辉、徐峰: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中振、刘兴刚、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