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志荣,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时艺,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13438号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时艺:原告王志荣与被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汇利街营业部、时艺服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13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旅游费24,000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058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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