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勇刚, 广西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12民初2665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勇刚: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勇刚物业服务合用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经常居住地不详且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1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勇刚应支付原告广西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127.33元、垃圾处理费161元、公摊电费79.4元、公摊水费32.1元、自用电费2652.1元,合计6051.93元;二、驳回原告广西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