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丽萍,刘芳,王文辉,苏胜斌,张杰,殷丽敏, 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2民初71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丽萍、刘芳、王文辉、苏胜斌、张杰、殷丽敏: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网络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2021)辽0202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9501.94元,罚息1,313,079.44元,复利213,773.57元,本息共计5,536,354.95元;二、被告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产生的罚息(以本金4,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上浮30%计付);上列一至二项中被告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张杰、被告殷丽敏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在48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003元,由被告大连采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杰、被告殷丽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