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晓敏,李东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晓敏、李东春: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韩晓敏、李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