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2022)辽14破申1号
案由
公司清算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2022)辽14破申1号 本院根据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5日前,向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辽宁省兴城市南桥路103号,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郭巍;联系电话0429-3561051,0429-35610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在本院互联网第九法庭召开网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请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按照管理人的通知或者主动联系管理人获取参加网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具体方式,查看会议材料,参加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债权人会议,或未准时上线签到导致无法进行投票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的权利。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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