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梅庆鹏,李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4666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庆鹏、李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402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已付代偿款73 747.33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梅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支付拖欠的保险费24663.6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