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明, 大连市甘井子区柱城水产冷冻加工厂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辽0211民初10514号,(2021)辽0211执3397号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柱城水产冷冻加工厂与高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2020)辽0211民初10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执339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你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对执行裁定有异议的,于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提出异议,本院将扣划你账户的存款发放给申请人。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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