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旭,赵和平,李秀萍,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02民初1466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旭、赵和平、李秀萍:本院立案执行的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102民初1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307元、执行费34658元。并责令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