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苗苗,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518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苗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你及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刘苗苗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刘苗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8293.44元,利息36096.6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自2021年3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效,按逾期年利率8.085%计算);三、被告刘苗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给付律师费8100元;四、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苗苗连续未支付的三期借款本金2433.51元、利息6360.0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苗苗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24元,由被告刘苗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