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兰林,何静,余挺, 甘肃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13693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静、余挺、甘肃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兰林诉你们(2021)甘0102民初13693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被告何静将持有的甘肃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全部变更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王兰林交付甘肃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