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松,文健,贵州分公司,志松, 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5民初1345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文健、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松与被告文健、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0115民初13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品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松支付货款130095.5元。二、被告文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