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桂红,吕美军, 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102民初730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桂红: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桂红、吕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桂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164387.96元;二、被告吴桂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407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0308.9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吴桂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吕美军对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吕美军承担偿还责任,如最终承担偿还责任,可向债务人吴桂红进行追偿;五、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桂红名下车牌号为蒙A389VN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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