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 ,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宁0302执2280号之十五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中止执行了本案,但本案申请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异议申请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及上网电费为涉案电站工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2、请求依法确认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及上网电费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3、请求依法撤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宁0302执2280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在本院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