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颂模,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31民初214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颂模:本院受理(2021)桂0331民初2140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颂模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偿还尚欠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8533.7元以及相关费用[包括利息、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相关费用,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关费用,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但该期间的相关费用总计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金额]。案件受理费60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7元,由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许颂模负担11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7元。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