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洪银,周熠卓,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周洪银、周熠卓: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周洪银、周熠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9万元,利息52812.1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包括复息、罚息)合计:442812.19元,并判令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利率标准支付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期间的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周洪银、周熠卓在保证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以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电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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