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向东,孙宗岩, 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23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孙宗岩:本院受理原告孟向东与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孙宗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孙宗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向东借款本金5000000元;2.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孙宗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向东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50000元;3.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孙宗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向东律师费100000元;4.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孙宗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向原告孟向东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0元,公告费1010元,合计55510元(原告孟向东已预交),由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孙宗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向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