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华平, 安徽省当涂县新博供销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506民初1329号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华平:原告安徽省当涂县新博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张华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06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张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停止对安徽省当涂县新博供销合作社建造的位于新博农村综合服务社商住楼南楼三层西侧边户房屋(户型D,面积138.15平方米)的占用,并在上述期间内腾空、搬离上述房屋。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张华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