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高飞, 河津市东都鑫银河铝窗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82民初2665号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津市东都鑫银河铝窗经销部(经营者:魏梦彬):本院受理原告何高飞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882民初266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河津市东都鑫银河铝窗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高飞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