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榕,华侨影剧院, 福清市华侨影剧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723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林榕:本院受理原告福清市华侨影剧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影剧院)与被告林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侨影剧院腾空并返还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路1号华侨影剧院广场东侧二楼阳光房屋;二、林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侨影剧院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至房屋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华侨影剧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榕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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