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泾川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莹莹,赵志新,赵彦辉,武鹏,陈小明,尙长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821民初1276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莹莹、赵志新、赵彦辉:本院受理原告泾川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82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志新、董莹莹归还本金199828.79元,违约金20000元,武鹏以工资额不低于1000元的承担不超过50000元保证责任,赵彦辉以保证金额100000为限承担保证责任,陈小明、尙长清以5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