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昝晓晖,李玉侠, 甘肃天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1169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天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你(2020)甘0102民初1169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兰州俊元环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80000元、利息(含罚息)147818.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违约金40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3、判令原告对被告甘肃天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面积为158742.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5、判令被告昝晓晖、李玉侠、甘肃天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