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开文,,徐明权,池文祥, 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铜仁分公司 ,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02民初271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明权:本院受理的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你、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铜仁分公司、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开文、池文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毛开文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铜仁分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及费用320072.09元;三、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铜仁分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归还扣件赔偿款48930元;四、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铜仁分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归还扣件的后续租金(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未归还租赁物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以未退还扣件为基数,按6元/套/日的标准计算);五、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铜仁分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60000元;六、被告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