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牟勇, 绵阳市经伟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石头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544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牟勇: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5447号原告厦门石头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经伟科技有限公司、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绵阳市经伟科技有限公司、牟勇向厦门石头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石材货款8124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12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保价利率从2021年3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绵阳市经伟科技有限公司、牟勇承担厦门石头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