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屠金美, 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利银(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05民初32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利银(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屠金美与被告利银(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324号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廷)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