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屠金美, 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利银(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205民初32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利银(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屠金美与被告利银(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324号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廷)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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