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修伟,王功禄, 福州市马尾区万盛鲍鱼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修伟、王功禄: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马尾区万盛鲍鱼批发部与被告王修伟、王功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