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渊凤,毛恩平,毛炎灯,陈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7405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旺(住福清市沙埔镇和岐村渠西14-1号): 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渊凤、毛恩平、毛炎灯、陈旺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完成对你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渊凤于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199918.1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利息为9750.04元、违约金为2999.99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案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上限);二、被告刘渊凤于十日内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毛恩平、毛炎灯、陈旺对上述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渊凤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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